上個月月底,三門峽某小區又發生了一起慘案,6歲的趙某從25樓走道通扔瓷磚片砸在樓下玩耍的5歲兒童頭部致其死亡。
這么多的事實讓我們一次次的思考如何我們“頭頂上的安全”?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探討“高空拋物背后的故事”吧!
2019年最高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
“高空拋物”是行為,只要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處罰。比如,現在國家允許擺地攤,到了晚上有的小區樓下很多在擺攤,如果有人突然從樓上扔下來一把菜刀,但沒有傷到任何人,因該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對扔菜刀的人要處罰。
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肚謾嘭熑畏ā返牡呢熑纬袚壿嬍牵
一位女士的推油經歷
民第1254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首先,旗幟鮮明的“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居民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不僅不,更是違反了義務,這給所有人提出了明確的警示和要求。
一個前置程序:即法律明確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主體,這就解決了高空拋物事件中被侵權人舉證能力困難的問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查清責任承擔主體的概率。
兩個保障制度:一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即被“”后如果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各個被連帶人還有權要求實際侵權人主體將補償款追回。業主的補償僅是墊付性質,且最終享有追償權,而不是“”責任。
1、作為居住在高層房屋的居民應時刻牢記高空拋物需擔責的意識,管好自己及家人的行為,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發生。
2、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好相關職責,要積極開展法律宣傳,設置相應的告示、警示標志,加裝必要的,定期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風險、隱患,并在容易發生高空拋物、墜物的區域設置相應的雨棚、網等房屋措施,以免發生事故時,被要求承擔相應責任。